日常生活中,基于企业发展所需,研发主体会对其研发的新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申请,在一般人的认知中,如果这个专利最后顺利获得授权,那么意味着专利的所有权人将获得实施专利的权利,也即所有权人可以毫无风险的实施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相关产品,不受外界因素的掣肘,但事实是否真的像上面所说的一样?
笔者暂时不对上述推理是否正确进行判定,先假设一个场景:市场上存在企业A研发的杯子A,杯子A对应的技术方案依旧处于专利A的保护期内;企业B发现杯子A存在不保温的问题,在杯子A的基础上增加保温套形成新产品杯子B,并以杯子B申请了专利B并获得了授权。那么企业B是否可以制造杯子B进行销售呢?
依照常规认知,因为企业B是杯子B专利的所有权人,企业B是可以制造并销售杯子B的,实施专利权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的出发点在于他们是基于日常生活中常规的所有权进行的推理,比如,我种植了农作物,因为农作物的所有权是归属于我的,收获农作物后我可以随意处置农作物;同理,我既然拥有这个专利B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我制造制造并销售杯子B,并不涉及侵权,他人无权干涉。
从上述推理来看,似乎确实是很合理的,但从法律上来看,这个推理恰恰是错误的,原因在于专利权与大部分的所有权不同,它的本质不是一种肯定的权利,恰恰相反,专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是一种否定性的权利。具体来说,专利权是赋予所有权人阻止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专利并没有赋予所有权人自己实施专利所涉及技术方案的权利。也即,从最开始大家都进入了所有权常规字面意义上的误区。
结合上述场景,专利B其专利权涵盖的范围实际上是排除市场上所有的人去售卖杯子B,而不是允许企业B去生产杯子B,企业B能否生产杯子B,要看杯子B是否在其他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而不看企业B拥有什么专利;依照专利侵权判定基本原则中的全面覆盖原则,杯子B是在杯子A的基础上增加保温套形成的,也即杯子B完全采用了杯子A的技术方案,是处于专利A的保护范围内的,所以实际上企业B制造、销售杯子B实际上都属于侵权行为,换一个角度来说,专利B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并没有免责的效力。
综上可知,对于企业而言正确理解专利权是极为必要的,正确理解专利权,有利于企业进行高效研发,节省研发成本,因为只有正确理解了专利权,才会进一步有意识的采取措施,提前做好侵权风险排查,有效避免企业在付出极大的精力和资金后才发现存在侵权风险进而企业处于两难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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